案情简介
小李向小高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2年多过去了,小李还欠小高6.8万元的借款尚未还清,于是他重新向小高出具了借条,约定次月1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载明自愿将其估值5万元的装卸式铲车作为抵押,如若未在预定时间前还清欠款,小高将有权处理该机械,以及剩余1.8万元一并让小李还清。于是,小高将案涉铲车开走,并一直保存在自己家。
伟星股份2024年中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2.96亿元,同比上升25.57%;归母净利润4.16亿元,同比上升37.79%;扣非净利润4.01亿元,同比上升33.65%;其中2024年第二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4.96亿元,同比上升32.2%;单季度归母净利润3.38亿元,同比上升36.17%;单季度扣非净利润3.25亿元,同比上升31.06%;负债率36.24%,投资收益625.47万元,财务费用-1348.36万元,毛利率41.8%。
后小李仍未按时还款,但因铲车问题小高无法行驶其抵押权,于是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但小李认为双方就6.8万元债务在借条中约定了以其装卸式铲车折抵债务5万元,故其尚欠小高1.8万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质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具体表现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设立质权应当是为了获得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增加债权获得清偿的概率,并不是直接获得质押财产所有权。
流质条款即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虽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也不影响质权的成立,但该条款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发生质押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的效力。对于未获清偿的债权,质权人仅能依照法律规定,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条中约定的铲车“抵押”条款是何性质?是否有效?根据案涉借条载明的“抵押”内容,并结合小高将铲车开走,现仍在小高处的事实,可以认定铲车担保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小李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小高有权对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向小高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南海融媒